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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文昌与被执行人孙国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昌,孙国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芬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49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昌,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国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芬公司(机构代码67333836-4),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688号。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文昌与被执行人孙国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赔偿款。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和户籍地均为吉林省榆树市辖区,本院依法将此案委托榆树市人民法院执行,现正在等待受托法院回函。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立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