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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于某某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02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男,1954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泰安市泰山区某街道办事处泰前居民委员会党总支副书记、副主任,住山东省泰安市。因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阚吉峰,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公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阚吉峰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经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担任泰安市某居民委员会两委成员,分管低保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明知其母亲王某某不符合取得低保的情况下,未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停发手续。自2008年1月至2012年2月,王某某共领取低保金1401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仅要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为被告人于某某的母亲违规办理低保并非是于某某本人授意与实施,而是姜某某提出授意并实施;2、在2002年为于某某的母亲办理低保时,于某某仅是村里的一般工作人员,不分管民政与低保办理工作,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领取低保金;3、在2002年被告人于某某与其母亲不在一起生活,不能认定其母亲不具有办理低保的条件;4、被告人于某某在2007年底进入村委班子分管低保办理工作后,没有停办其母亲领取低保的行为不应当按照贪污进行定性;5、于某某所领取的低保金全部用于其母亲的生活,并未个人占有和使用。综上意见,建议对被告人于某某作出公正的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某自2005年起担任泰安市泰山区某街道办事处泰前居委会两委成员,2008年1月份开始分管泰前居委会低保工作。被告人于某某在分管低保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明知其母亲王某某不符合低保金领取条件的情况下,没有停发其母亲的低保金。自2008年1月至2012年2月,王某某共领取低保金1401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简历、组织机构代码、泰前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于某某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999年至2005年,于某某在某居委会办公室工作,从事接待、户籍管理;2005年至2007年,担任某居委会两委成员,同时负责办公室的工作;2008年至2010年,于某某担任居委会两委成员,分管居委会办公室、财物、低保等工作;2010年至今,担任居委会党总支副书记,分管低保等工作;泰安市某街道办事处为机关法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2、案件来源及到案证明、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泰山区检察院通过群众举报发现于某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母亲办理低保,涉嫌贪污。经审查,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侦查。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于某某被侦查人员现场传唤到案;3、侦查人员从泰安市泰山区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提取的王某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申请证实:王某某于2002年4月6日申请低保,申请理由本户年老体弱,丈夫患胰腺癌去世,欠债1万多元,生活很困难。家庭人口1人,月总收入80元。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为于某甲、于某乙;4、侦查人员从泰安市泰山区某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提取的王某某低保金发放情况证实:2002年6月至2007年12月,王某某领取低保金7520元;2008年1月2012年2月,王某某共计领取低保金及物价补贴14010元;2002年6月至2012年2月,共计给王某某发放低保金21530元;5、侦查人员从泰安市泰山区某街道办事处提取的王某某、于某某、李某2001年1月至2012年12月生活补贴明细、工资表、从泰安市房产交易中心提取的于某某名下房产登记情况证实:王某某收入明细,2002年1月至12月,每年领取生活补贴346元;2003年1月至12月,每年领取生活补贴397元;2004年1月至12月,每年领取生活补贴457元;2005年1月至12月,每年领取生活补贴526元;2006年1月至12月,每年领取生活补贴726元;2007年1月至12月,每年领取生活补贴1026元;2008年1月至12月,每年领取生活补贴1626元;2009年1月至12月,每年领取生活补贴2126元;2010年1月至12月,每年领取生活补贴2626元;2011年1月至12月,每年领取生活补贴3126元;2012年1月至12月,每年领取生活补贴3626元。于某某收入明细,2002年1月至12月,每月工资628.8元;2003年1月至12月,每月工资725.08元;2004年1月至12月,每月工资1000元;2005年1月至12月,每月工资1000元;2006年1月至12月,每月工资1540元;2007年1月至12月,每月工资1500元;2008年1月至12月,每月工资1950元;2009年1月至12月,每月工资1950元;2010年1月至12月,每月工资2150元;2011年1月至12月,每月工资2450元;2012年1月至12月,每月工资3400元。李某(于某某妻子)收入明细,2002年1月至12月,每月工资400元;2003年1月至12月,每月工资460元;2004年1月至12月,每月工资480元;2005年1月至12月,每月工资500元;2006年1月至12月,每月退休金517.24元;2007年1月至12月,每月退休金598.14元;2008年1月至12月,每月退休金679.64元;2009年1月至12月,每月退休金789.34元;2010年1月至12月,每月退休金920.64元;2011年1月至12月,每月退休金1063.24元;2012年1月至12月,每月退休金1259.34元。泰安市某小区1号楼2单元1层212号,建筑面积58.78平方米,所有人于清海。取得日期1997年1月。泰安市某小区3号楼2单元2层221号,建筑面积104.55平方米,所有人于清海。取得日期1997年1月;6、泰山区、泰山景区低保标准证实:2002年至2004年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2005年1月至2007年8月为200元,2007年9月至2008年12月为230元,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为260元,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为280元,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310元,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为380元;7、侦查人员从山东省农信社联合社泰安办事处财物信息科提取的王某某2002年以来领取低保金的情况证实:王某某低保账户资金往来情况;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1999年10月1日)、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01年9月28日)、《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2004年4月9日)、《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2002年7月1日)证实:区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查、审批、统计和上报等。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低保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上报以及低保金发放。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低保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申请低保的条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扶(抚)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按照申请人前3个月家庭总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情形: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房的;有闲置住房;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等;申请低保的程序:由户主向居委会申请(提供收入证明等)---居委会调查核实(入户、邻里访问等方式,入户需2人以上),经民主评议后公布最少3天,无异议的填写审批表,报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复核(确定补助金额,公布不少于15天)---报区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批准后,居委会公布不少于3日---居委会发低保证。居委会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调查核实。街道负责审核,必要时区民政部门可以直接到申请人家中和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按季度进行核查。《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2004年4月9日):审批机关要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对不同类型的低保对象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三无”对象,一年复核一次;家庭收入稳定的,半年复核一次;家庭收入经常变化的,每季度复核一次。城市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仿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或者家庭收入好转,没有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低保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领的低保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9、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出具的关于街道办事处低保调查员的情况说明证实:村、社区低保调查员的主要职责为接受申请、初步审核核实、张榜公示、上报材料、协调上级民政部门入户调查、协助办事处发放低保存折;10、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2015年12月28日,侦查人员从于某某处扣押现金21530元;(二)证人证言1、姜某某证言证实:2002年,泰前居委会开始办低保。当时王某甲分管低保工作,其与耿某某是低保调查员,于某某不参与低保工作。给于某某母亲王某某办理低保,其与耿某某事先征求过于某某的意见,于某某没有反对。姜翠娟具体填表给他母亲办的低保手续。于某某分管低保工作时主要是管理居委会盖章以及听姜某某汇报低保工作;2、耿某某证言证实:某居委会从2002年开始办理低保。当时居委会的书记是关某某,王某甲分管低保工作,耿某某和姜某某是低保调查员;3、李某丙证言证实:2002年,某居委会开始办理低保,当时关某某担任党总书记,王某甲分管低保,低保调查员是耿某某、姜某某。2002年底之后就姜某某一个低保调查员。2007年,王某甲退休,于某某分管低保工作;4、关某某证言证实:2002年,某居委会的低保办理工作开始。由王某甲分管,姜某某、耿某某担任低保调查员。所有的低保申请都经居委会班子成员召开两委会开会通过。2007年底,王某甲退休后,于某某分管低保。办理这些低保是为了给泰前的居民增加些收入;5、孙某证言证实:村一级的低保调查员因为了解村里情况,一般不会入户调查。村级申请由村两委开会研究决定。低保的审批权在区民政局;(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于某某供述证实:某居委会从2002年开始给居民办理低保。2002年到2007年,王某甲分管低保。2008年开始由于某某分管低保工作,接受低保调查员姜某某的请示汇报、盖章,此前于某某不参与低保工作。办理期间需要居委会领导开会研究,一般都是关书记指示给谁办理低保,就给办理了。低保是动态管理的。2002年由于家庭困难,在办事处的一个领导以及姜翠娟的提议下,让姜某某给自己的母亲办理了低保,领取低保金至2012年。其母亲不符合申请低保的条件。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身为村民委员会的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款物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犯罪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在本案中,被告人于某某的贪污犯罪数额刚达到犯罪起点,且本案的发生不是于清海主动起意,同时鉴于被告人于某某于2012年2月主动中止了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检察机关所扣押的被告人于某某贪污犯罪所得及非法所得2153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海峰审 判 员  沈玉贤人民陪审员  崔启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