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海龙与常鸿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龙,常鸿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930号申请执行人:杨海龙,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常鸿远,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本院在执行杨海龙与常鸿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84577.27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书记员 张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