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周艾芳、山东齐鲁塑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艾芳,山东齐鲁塑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2137号申请执行人周艾芳,汉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山东齐鲁塑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齐鲁化学工业区纬三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厚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艾芳申请执行山东齐鲁塑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6)10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6)109号仲裁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