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倪某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3刑初50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6]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偷越边境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7月5日,被告人倪某从珠海市横琴新区一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当日在澳门竹湾海滩被澳门警方查获。2014年7月7日,被告人倪某被遣返回珠海,当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三日。2、2016年1月8日,被告人倪某从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一处海边偷越边境至澳门特别行政区,同年4月1日,被告人倪某在澳门凯旋门娱乐场被澳门警方抓获。2016年4月5日,被告人倪某被遣返回珠海,当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五日。3、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倪某从珠海市斗门区一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至澳门特别行政区,同年6月16日在澳门九澳水泥厂附近被澳门警方抓获。2016年6月18日,被告人倪某被遣返回珠海。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审查经过,遣回人员名单,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曾因偷越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倪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满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伟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