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3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诉李强、魏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李强,魏春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3844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住所地江油市大康镇场镇。负责人:何聪,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曾清余,客户经理。被告:李强,男,汉族。被告:魏春梅,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诉被告李强、魏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撤回对被告李强、魏春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