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民初1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龙某与罗春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黄松茂,罗春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4民初1467号之一原告:龙某。法定代理人:黄湘丽(龙某母亲),住湖南省花垣县。被告:黄松茂,男,汉族,1977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罗春花,女,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西湖路606号。负责人:吴家荣,该支公司经理。原告龙某与被告黄松茂、罗春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龙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三被告已赔付完毕其各项经济损失,双方没有任何争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诉。本案受理费785.5元,减半收取392.75元,由原告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兰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