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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军诉顾献宇、魏英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顾献宇,魏英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1980号原告:王军,男,48岁。被告:顾献宇,男,42岁。被告:魏英侠,女,44岁。原告王军与被告顾献宇、魏英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王军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军负担。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