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军诉顾献宇、魏英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顾献宇,魏英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1980号原告:王军,男,48岁。被告:顾献宇,男,42岁。被告:魏英侠,女,44岁。原告王军与被告顾献宇、魏英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王军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军负担。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