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5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佩诉被告田友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辽0122民初5117号当事人原告原告陈玉佩,男,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被告田友印,男,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诉辩主张原告诉称2016年4月30日,债务人田友印从原告处借款155,500元,并当场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借款5个月,月利率百分之一。借款到期后原告未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55,500元及利息4,000元。被告辩称□未交付借款 □已偿还全部或者部分借款 □没有借贷法律关系 □不具有债权人资格 □不应支付利息 □利息约定过高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不是债务人 □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已过诉讼时效 □已过保证期间 □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无偿还能力 未提供答辩查明事实借款时间2016年4月30日借款期限5个月借款本金155,500元借款利率月利率1%利息计算期限2016年4月30日逾期利息借款交付方式现金□转账 □其他是否偿还部分本金□是否偿还本金时间、数额是否偿还部分利息□是否偿还利息时间、数额是否有担保□是 否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其他无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5,500元,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给付借款本金155,500元的诉讼请求予支持。现被告所欠原告利息虽超过4,000元,但原告仅要求给付利息4,000元,剩余利息视为原告放弃,故本院仅支持利息4,000元。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判主文一、被告田友印偿还原告陈玉佩借款本金155,500元;二、被告田友印给付原告陈玉佩借款利息4,000元.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保全费1,317元由被告田友印承担。告知内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健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