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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昌德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昌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2026号原告:唐昌德,男,193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荔浦县人,住广西荔浦县。委托代理人:李晓艳,广西荔浦县青山镇法律援助站法律工作者。被告:余秀珍,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荔浦县人,住广西荔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昌德与被告余秀珍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昌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昌德负担。审判员 洪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巧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