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昌德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昌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2026号原告:唐昌德,男,193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荔浦县人,住广西荔浦县。委托代理人:李晓艳,广西荔浦县青山镇法律援助站法律工作者。被告:余秀珍,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荔浦县人,住广西荔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昌德与被告余秀珍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昌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昌德负担。审判员 洪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巧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