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24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开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4刑初34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开学,男,1952年8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7月31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同年8月12日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织金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审候。同年10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收监执行。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织检公诉刑诉(2016)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开学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开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陈开学在织金县粮食局附近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其贩卖的毒品可疑物2包。经称量,该2包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0.11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该0.11克毒品可疑物内检出海洛因的主要成分二乙酰吗啡。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开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人王某、杨某、陈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收据、刑事照片、通话清单、情况说明、证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06)花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织金县公安局禁毒工作大队提供的贵州刑释解教人员信息表、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毕)公(司)鉴(理化)字(2016)1139号检验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开学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开学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开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