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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6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陆旭与河南春雨汽车交易有限公司、商丘英迪奥服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旭,河南春雨汽车交易有限公司,商丘英迪奥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6251号原告陆旭,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河南春雨汽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被告商丘英迪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产业集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旭诉被告河南春雨汽车交易有限公司、商丘英迪奥服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旭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旭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旭撤回对被告河南春雨汽车交易有限公司、商丘英迪奥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旭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邸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