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6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冯同海、张华珍与韩宝才、韩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同海,张华珍,韩宝才,韩宝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6578号原告冯同海,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张华珍,女,汉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韩宝才,男,汉族,原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现地址不详。被告韩宝福,男,汉族,原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同海、张华珍与被告韩宝才、韩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找到二被告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同海、张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冯同海、张华珍负担。审判员 孟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