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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6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冯同海、张华珍与韩宝才、韩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同海,张华珍,韩宝才,韩宝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6578号原告冯同海,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张华珍,女,汉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韩宝才,男,汉族,原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现地址不详。被告韩宝福,男,汉族,原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同海、张华珍与被告韩宝才、韩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找到二被告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同海、张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冯同海、张华珍负担。审判员  孟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