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执字第86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贾玉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馨悦,宗佳瑞,周京盈,宗振恩,吕兆兰,贾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86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宗馨悦,女,2010年3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申请执行人宗佳瑞,男,2012年9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申请执行人周京盈,女,199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申请执行人宗振恩,男,195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申请执行人吕兆兰,女,195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贾玉国,男,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3)扬邗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贾玉国有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贾玉国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的房产一套。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再次续行查封的,应当在续行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再次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士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