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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执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爱清、王其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清,王其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7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爱清,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王其崧,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执行张爱清与王其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王其崧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张爱清也未能提供王其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爱清发现王其崧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周冬冬审判员  刘晓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必达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