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民终2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朱建军与江苏尚香食品有限公司、孙曦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尚香食品有限公司,朱建军,孙曦,刘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2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尚香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60269454H,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三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华靖,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军。原审被告:孙曦。原审被告:刘琴。上诉人江苏尚香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建军、原审被告孙曦、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尚香食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尚香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玫审 判 员 缪翠玲代理审判员 顾春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杭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