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威与商丘名韵置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威,商丘名韵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刘威,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刘西山,亲友被执行人商丘名韵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南京路农化市场商住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张萍。刘威与商丘名韵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2民初166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商丘名韵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威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商丘名韵置业有限公司给付购房款17.9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商丘名韵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商丘名韵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商丘名韵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威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商丘名韵置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威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审判员 郜运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