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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艾根娥与余峻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根娥,余峻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1326号原告:艾根娥,务农。被告:余峻才,居民。原告艾根娥与被告余峻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根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偿还借款4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之夫黄建军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2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黄建军借款400000元,并出具借据。2015年5月24日原告之夫黄建军因病死亡。因原告系黄建军之妻,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笔债权未果,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余峻才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借款时与黄建军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4分,已支付大约210000元利息。被告目前经商亏损严重,无力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院认为,被告余峻才书面承认原告艾根娥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艾根娥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艾根娥与被告余峻才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余峻才借黄建军现金400000元,有被告余峻才的借条及陈述证实,原告与黄建军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原告与黄建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应系原告与黄建军的夫妻共同财产,黄建军去世后,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艾根娥要求被告余峻才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货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的规定,被告借款至今已超过30个月,被告支付的息金并未超过法律规定。原告放弃该借款后段利息要求,本院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余峻才偿还原告艾根娥借款400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余峻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莲芳审 判 员  胡扬名人民陪审员  范杜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