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4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韩纪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纪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04刑初103号公诉机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纪成,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2006年3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8月26日因吸毒被辽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0月6日因吸毒被弓长岭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10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宏检公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纪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云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纪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3日13时30分许,被害人郭某某在辽阳市宏伟区20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动提款机进行转账操作,完成操作后未将银行卡取出便转身去服务台取纸笔,被告人韩纪成见有机可乘,快速上前从该银行卡中取出人民币3000元,取款后立即离开银行,进入对面的浪淘沙洗浴中心。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在浪淘沙洗浴中心将被告人韩纪成抓获,当场扣押盗窃赃款3000元,并依法返还给被害人郭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韩纪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物证银行卡及赃款照片、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韩纪成的供述与辩解、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卡取款明细、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纪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纪成具有犯罪前科,应予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积极缴纳罚金,并具有被动返赃的情节,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纪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科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闯丽娜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