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06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国栋与韩宗杰、王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栋,韩宗杰,王利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1880号原告:李国栋,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军,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宗杰,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被告:王利芬,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原告李国栋与被告韩宗杰、王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李国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国栋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韩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