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执9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程先兵与四川洪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先兵,四川洪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9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先兵,男,生于1965年11月23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洪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仁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仁劳人仲案【2016】65号程先兵与四川洪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仲裁裁决书向申请执行人程先兵支付完毕各项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洪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1728.0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