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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执9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程先兵与四川洪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先兵,四川洪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9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先兵,男,生于1965年11月23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洪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仁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仁劳人仲案【2016】65号程先兵与四川洪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仲裁裁决书向申请执行人程先兵支付完毕各项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洪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1728.0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