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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民申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戈振扬与昆明理工大学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戈振扬,昆明理工大学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民申5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戈振扬,男,汉族,1959年8月14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坤,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理工大学。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文昌路**号。法定代表人:彭金辉,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彦刚,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戈振扬因与被申请人昆明理工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二终字第1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总结。戈振扬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与昆明理工大学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其在本案中追讨的是劳动报酬,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范围。原审适用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是下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上位法,原判不适用上位法而适用下位法裁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该规定。昆明理工大学是事业单位,戈振扬与昆明理工大学签有聘用合同,戈振扬诉称被扣除的工资系昆明理工大学根据单位年终考核结果及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扣回的预发给戈振扬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双方之间的争议系因考核引发的绩效工资争议,并非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据此,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考核发生的人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二审法院作出维持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并不不当,戈振扬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戈振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包靖秋代理审判员  万芃圻代理审判员  马 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