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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4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晓红与孟庆学、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红,孟庆学,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4669号原告:张晓红,女,1969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孟庆学,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系萧县梆剧团职工)。被告:苏红,女,1974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现住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红诉被告孟庆学、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红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德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