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4民初13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汤正传、汤小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汤正传,汤小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4民初13287号 原告深圳市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彭从斌。 委托代理人罗莹,女,汉族,1986年4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汤正传,男,汉族,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新余市。 被告汤小举,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 上列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莹、被告汤小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正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汤正传因购买汽车需要向银行贷款,并申请原告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为此双方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委托担保协议》,约定原告同意为被告汤正传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下称中行中心区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12.5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3年,若被告汤正传未按约还款,原告可要求其按担保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原告代偿银行贷款本息后,有权自代偿之日起,按日代偿金额的0.2%乘以实际天数向被告收取违约金。被告汤小举为被告汤正传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并签订《个人汽车消费反担保保证书》,反担保范围包括:担保的借款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赔偿金、其他有关费用,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2年12月25日,被告汤正传与中行中心区支行签订《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借款抵押二合一合同》,约定被告汤正传向中行中心区支行信用卡汽车分期贷款,分期额度12.5万元,期限36期,用于购买汽车。同时,原告与中行中心区支行签订了《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保证合同》,同意为被告汤正传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中行中心区支行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汤正传连续逾期,中行中心区支行依约要求原告代偿。被告汤小举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代偿贷款逾期款84536.58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汤正传向原告支付代偿款84536.58元及代偿利息(自2014年6月20日起按代偿款84536.58元的3%/月标准计至款清日,暂计至2014年6月21日,代偿利息为84.54元)。2、被告汤小举在其反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被告汤正传未举证,亦未答辩。 被告汤小举未举证,开庭时口头辩称:在原告代偿后,2014年6、7月份原告工作人员将所购车辆开走,2014年7月中旬其签署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将车辆卖到桃园一个二手市场,当时的买卖金额约为12.5万元-13.5万元,涉案贷款已清偿完毕。 本院查明:由于证据充分,本院对原告以上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汤正传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委托担保协议》、被告汤小举向原告出具的《个人汽车消费反担保保证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汤正传未按时向贷款银行偿还借款,原告根据《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委托担保协议》以及其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相关约定向贷款银行承担了保证责任,在其向贷款银行代被告汤正传偿付贷款逾期款项后,即取得向被告汤正传追偿的权利,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汤正传偿还其代偿款。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按3%/月即每年36%的标准计算事宜,因违约金是对原告损失的一种补偿,违约金不应超过每年24%的标准为宜,故本院酌定违约金按每年24%的标准,以代偿款84536.58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汤小举的抗辩意见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汤小举作为保证反担保人,应对被告汤正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汤正传追偿。原告主张的保全担保费没有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汤正传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84536.58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年24%的标准,以代偿款84536.58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汤小举对被告汤正传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汤正传追偿;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汤正传负担,被告汤小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奕  好 人民陪审员 叶  钧  如 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小姣(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