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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2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沙龙与骆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龙,骆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2298号原告沙龙,女,1985年4月22日出生。被告骆超,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原告沙龙诉被告骆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沙龙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骆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沙龙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骆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龙撤回对被告骆超的起诉。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