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2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沙龙与骆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龙,骆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2298号原告沙龙,女,1985年4月22日出生。被告骆超,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原告沙龙诉被告骆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沙龙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骆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沙龙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骆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龙撤回对被告骆超的起诉。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