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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8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姚明宏与肖启文、田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明宏,肖启文,田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8651号原告:姚明宏,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肖启文,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田顺英,女,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明宏诉被告肖启文、田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明宏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肖启文、田顺英的银行存款477000元,或查封肖启文、田顺英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肖启文、田顺英的银行存款477000元,或查封肖启文、田顺英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黄正胜、汪兴玲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公园路58号庐阳馨苑A区4幢602号担保房屋(合庐××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业泉人民陪审员  浦丽星人民陪审员  杨曙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奚雨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