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永达建材股份合作公司与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波,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波,男,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靖宇县供水公司职员,住靖宇县。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陈永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4)靖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靖宇县永达建材股份合作公司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靖宇县永达建材股份合作公司本金527086元,执行费74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该案已转交靖宇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现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靖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佰欣审判员 李玉泽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