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4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保栋与段登双、韩宗乾、段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栋,段登双,韩宗乾,段焕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1692号原告张保栋,男,195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段登双,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韩宗乾,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段焕群,女,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栋诉被告段登双、韩宗乾、段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房产(被告段宗乾名下清河房权证城区字第10010**号房产),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韩宗乾名下清河房权证城区字第10010**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彦审 判 员 闫恒新人民陪审员 闫明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艳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