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民初8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呼某与诺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某,诺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8619号原告呼某,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教师,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陈某,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诺某,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蒙古族,职工,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呼某与被告诺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32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国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玲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