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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潘某、陈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陈某甲,杨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2刑初16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绰号小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自动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4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朵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自动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4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绰号狼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4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公诉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陈某甲、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9月2日受理后,于10月13日将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陈某甲、杨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初,被告人潘某、陈某甲、杨某甲为非法获利,三人共同商议开设网络微信赌场,提出每人各出资3万元作为开设赌场的启动资金,并约定合伙经营,所得利润均分。2016年2月25日,三人租用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红建华府2单元11楼1111室作为开设网络微信赌场的场地,并购买了“PC28”开庄软件,以该软件连接的“北京幸福PC28”及“加拿大PC28”网站的开奖结果为依据,建立“王者归来娱乐城”网络微信赌场,召集赌博人员进行押注为每局100元起注2万元限注、5万元总注的赌博活动。潘某在赌场负责管账及赌博软件的技术维护,陈某甲负责管理赌场内的工作人员,杨某甲则负责拉微信好友进赌场赌博,并以200元或300元一天的价格聘请曾某、罗某、石某、杨某乙(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赌场进行财务管理、资金结算等工作。该赌场制定了押注额度、赔率、回水奖励(返钱)等规则,参赌人员根据其上分的情况在微信群内下注赌博,每上1分代表1元钱。截至2016年3月2日,该微信赌场共组织106人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人166.252万余元。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潘某、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潘某、陈某甲、杨某甲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6年4月1日,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潘某4.9万元、扣押被告人陈某甲3.3万元、扣押被告人杨某甲1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陈某甲、杨某甲以营利为目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潘某、陈某甲、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潘某、陈某甲系自动投案,杨某甲系被抓获归案。归案后,潘某、陈某甲、杨某甲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9.2万元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潘某、陈某甲、杨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均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初,被告人潘某、陈某甲、杨某甲商议每人各出资3万元,合伙开设网络微信赌场以获利,并商定由潘某在赌场负责管账及赌博软件的技术维护,陈某甲负责管理赌场内的工作人员,杨某甲则负责拉微信好友进赌场赌博。之后,由陈某甲实际出资3万元,潘某实际出资2万元,杨某甲实际出资1.5万元作为开设赌场资金,三人于2016年2月25日租用了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红建华府2单元11楼1111室作为开设网络微信赌场的场地;配置了台式电脑、平板电脑及使用手机等用于网络微信赌博、记账、微信转账等;购买“PC28”开庄软件,建立“王者归来娱乐城”网络微信赌场,并以200元或300元一天的价格聘请曾某、罗某、石某、杨某乙(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赌场进行财务管理、资金结算等工作。该网络微信赌场制定了赔率、回水奖励(返钱)等规则,以“PC28”开庄软件连接“北京幸福PC28”及“加拿大PC28”网站,上述二网站每3-5分钟将在0-27的数字中开奖出一个数字,该网络微信赌场便以开奖数字为依据,由潘某、陈某甲、杨某甲及赌场工作人员召集微信好友进行每局100元起押注,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聚众赌博活动。参赌人员以1元钱兑换1分的比例,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使用分数进行下注,押中则按赔率奖分,未押中则分数被扣除;若决定退出,赌场则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将参赌人员剩余的分数按1分兑换1元钱的比例将钱退回。2016年2月25日至3月2日,该网络微信赌场共组织106个微信号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166.252万余元。2016年3月2日,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民警依法对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红建华府2单元11楼1111房进行搜查,在现场查获1台电脑显示屏、4台电脑主机、2台苹果牌平板电脑、4部手机、2本笔记本,并于次日依法予以扣押。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潘某、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潘某、陈某甲、杨某甲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潘某、陈某甲、杨某甲还分别向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退缴了4.9万元、3.3万元、1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潘某、陈某甲尚未归案,杨某甲于3月24日向民警提出电话联系二人规劝其投案自首,但未果。于是,杨某甲又联系其妻子肖某,要肖某帮忙联系潘某、陈某甲,规劝二人投案自首。经肖某通过微信联系劝说,潘某、陈某甲于3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照片: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聊天记录、“财务壹号”微信账户提现记录、支付宝账单记录、手机微信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押金收条、招商银行卡号62×××38的交易明细表、招商银行卡号62×××43的交易明细表、建设银行卡号62×××24的交易明细表、小黑板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3、杨某甲、曾某、杨某乙、罗某、石某、肖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4、电子勘查、检查材料:望公(网)勘[2016]002号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微信通讯录、望公(网)勘[2016]003号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微信通讯录、提取数据光盘;5、证人曾某、罗某、杨某乙、石某、肖某、陈某乙、刘某的证言;6、被告人潘某、陈某甲、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无异议,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主动规劝同案犯自首,具有立功表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陈某甲、杨某甲相互纠合,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在网上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长沙市望城区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某、陈某甲、杨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潘某、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规劝同案犯自首,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对被告人潘某、陈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三、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追缴被告人潘某供犯罪所用财物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甲供犯罪所用财物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某甲供犯罪所用财物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扣的犯罪工具电脑显示屏1台、电脑主机4台、苹果牌平板电脑2台、手机4台,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喻洁人民陪审员  梁丽春人民陪审员  李志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