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14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与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徐平,李云兰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徐平,李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4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负责人王培。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徐平。被执行人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法定代表人徐平。被执行人徐平,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李云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某。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徐平、李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美金768050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平、李云兰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东创业路北保利城花园3#、4#楼4号楼A-2702房产、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西乡大道西侧大益广场1栋220号房产,被执行人徐平名下位于宝安区新安镇48区富通苑A栋A1幢604号房产系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抵押财产,但前述前2两处房产系龙岗区人民法院首封、第3处房产系宝安区人民法院首封,且房产已进入处分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没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没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 彦 卿审判员 肖 伟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凡(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