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19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9499号原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西路XXX号第33幢1316室。法定代表人:王舒元,该公司经理。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余建军。原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李 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