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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26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2601号之二原告: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县河一区二幢B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95595721C。法定代表人:程志善,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樟根,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环城西路1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38433136H。诉讼代表人:傅忠彬,系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登部,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贝林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4942元,减半收取137471元,由原告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魁伟人民陪审员  柴聪爱人民陪审员  毛吉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琪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