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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9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牛卫华、苏晋萍申请执行温慧、高鹏云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晋萍,牛卫华,高鹏云,温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9执376号申请执行人苏晋萍,女,生于1978年7月14日,汉族,山西省榆次市人,现住榆次市。申请执行人牛卫华,男,生于1971年1月24日,汉族,山西省榆次市人,现住榆次市。被执行人高鹏云,男,生于1987年9月2日,汉族,灵石县人,住灵石县。被执行人温慧,女,生于1987年4月13日,汉族,灵石县人,住灵石县。申请执行人苏晋萍、牛卫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鹏云、温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5)灵商初字第136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慧有晋Kxxx**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温慧的晋Kxx**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二、被执行人温慧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温慧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温慧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担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秀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建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