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1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吕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马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对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泗商初字第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国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