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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吕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马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对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泗商初字第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国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