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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23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职卫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佛山市职卫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23356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瑾,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职卫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南丫岛市场侧002号。法定代表人:彭文杰。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景象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职卫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职卫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美好景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瑾到庭参加了诉讼。职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美好景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职卫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判令职卫公司公开向我公司赔礼道歉;3.判令职卫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赔偿金8000元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2000元,其中律师费、公证费各1000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我公司经营的摄影作品获得收入。职卫公司在其管理的网站中,未经许可使用了我公司享有权利的一幅摄影作品,侵害了我公司的著作权。职卫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美好景象公司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是一张自编号为cplmc-3656的摄影作品,内容为东方人物商务。2013年8月26日,美好景象公司与周城签署《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确认编号为cplmc-3656的摄影作品为美好景象公司委托周城拍摄,著作权归美好景象公司所有。就上述摄影作品,美好景象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电子底片,且该作品登载在美好景象公司域名为viewstock.com的网站上,网站下方有“美好景象公司对于本网站所有图片拥有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的声明。职卫公司在其www.fszhiwei.com网站中的公司简介页面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美好景象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对上述内容及其域名为viewstock.com的网站上登载涉案摄影作品的情况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美好景象公司为本案实际支出公证费500元。另查,美好景象公司主张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000元,并提交律师费发票一张。本院认为:美好景象公司提交的《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摄影作品电子底片、美好景象公司网站对涉案编号为cplmc-3656的摄影作品的展示及权利声明,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美好景象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职卫公司未经美好景象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侵害了美好景象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独创性、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美好景象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本院根据必要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酌情支持。涉案侵权行为未侵害著作人身权,故本院不支持美好景象公司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职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职卫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cplmc-3656的摄影作品;二、被告佛山市职卫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三、被告佛山市职卫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000元;四、驳回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佛山市职卫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裘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