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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7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华与孙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孙民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1543号原告李华,男,汉族,1966年12月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孙民生,男,汉族,50岁,住许昌市鄢陵县。本院在审理李华诉被告孙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告孙民生发起诉书、应诉、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通知其到庭开庭,联系不到被告。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无法联系到被告,视为原告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6元退还给原告李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瑞刚审 判 员  王 秀人民陪审员  张永伟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