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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6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建衡(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佛山市维修易家电维修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建衡(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佛山市维修易家电维修有限公司,建衡(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6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衡(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吴志成。委托代理人苏晓聆,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蒋桂莲,该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维修易家电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思原。原审被告建衡(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吴志成。上诉人建衡(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维修易家电维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衡(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二审查明:建衡(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于原审签署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其送达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数码天安大厦5期B座612房。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按照上述地址向建衡(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邮寄送达二审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6年10月21日下午3点15分到本院开庭。经查询邮递结果,该邮件已经于2016年10月18日妥投。建衡(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未到庭参加诉讼的理由。本院认为: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本院按照建衡(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寄送开庭传票的邮件已经于2016年10月18日妥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应视为本院已经于2016年10月18日向建衡(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因建衡(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建衡(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建衡(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负担。上诉人建衡(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经其申请后,本院将多收的25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文审判员 李秀红审判员 贾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