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执2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齐亚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亚连,北京禽旺永兴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2466号申请执行人齐亚连,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禽旺永兴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小漕村436号。齐亚连依据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42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11678元,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4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崔道远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代理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