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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1093号之二十三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滕晖与俞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晖,俞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093号之二十三申请执行人:滕晖,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俞冬彬,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皖0223执1093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俞冬彬的银行账户,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俞冬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芜湖弋江桥营业所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