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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雷某某,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标的为40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雷某某常年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