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雷某某,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标的为40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雷某某常年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