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悦华、沈旭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悦华,沈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王悦华,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沈旭明,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悦华与被执行人沈旭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尚欠汽车租赁费5000元,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