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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苏建钧、林书君与顾云春、隆化县昊隆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聊城市天方畜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钧,林书君,顾云春,隆化县昊隆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聊城市天方畜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940号申请执行人苏建钧申请执行人林书君被执行人顾云春被执行人隆化县昊隆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洋,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市天方畜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负责人顾云春申请执行人苏建钧、林书君与三被执行人顾云春、隆化县昊隆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聊城市天方畜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3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建钧、林书君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冀08民申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3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