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民初5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匡宝江与青岛福润德建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润森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宝江,青岛福润德建华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岛润森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5874号原告:匡宝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青岛福润德建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田茂连,任职经理。第三人:青岛润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丁顺锡,任职经理。原告匡宝江与被告青岛福润德建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润森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匡宝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青岛福润德建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偿付垫付货款734011.15元和货款利息225096.75元,以上合计959107.9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7日,匡宝江和青岛福润德建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匡宝江垫付货款供应青岛福润德建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厂房的全部施工材料并以垫付材料总额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利率计算;青岛福润德建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在9个月内以由青岛润森物流有限公司将租赁费直接付给匡宝江的方式偿还匡宝江所垫付的材料款。匡宝江在2014年10月履行了合同义务,青岛福润德建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对匡宝江垫付货款供应的材料验收合格。完工结算后,匡宝江垫付货款为1454690.27元。自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4月29日,青岛福润德建华新材料有限公司通过青岛润森物流有限公司向匡宝江支付货款878470元,后匡宝江多次向青岛福润德建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青岛润森物流有限公司催要但该款至今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匡宝江的起诉。驳回起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晖审 判 员  于玲娟人民陪审员  徐雨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尤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