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32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限与蒙城县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限,蒙城县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286-2号原告:吴限,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蒙城县庄子大道,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21252000056。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限诉被告蒙城县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限负担。审 判 长 张文良代理审判员 薛少华人民陪审员 张曙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慧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