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德森、王登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德森,王登福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5民初678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B座16层。法定代表人:刘艺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清枝,系公司员工。被告黄德森,男,197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王登福,男,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德森、被告王登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清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德森、被告王登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黄德森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产品购买合同,原告根据被告黄德森的选定向安阳市友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价值183000元的厦工牌XG931ⅢL装载机一台出租给被告黄德森,并约定租赁期间为12个月,首付租金45750元,保证金13725元,手续费1372.5元,其余租金由被告黄德森每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当月租金11895元,以此类推,按月支付。如逾期被告黄德森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八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止2014年9月被告黄德森共向原告支付租金115595元,剩余租金74267.5元未付。2013年6月25日,被告王登福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上述款项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2年。原告要求被告黄德森给付装载机租金74267.5元、违约金18938元,被告王登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黄德森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被告王登福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黄德森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产品购买合同,原告根据被告黄德森的选定向安阳市友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价值183000元的厦工牌XG931ⅢL装载机一台出租给被告黄德森,并约定租赁期间为12个月,首付租金45750元,保证金13725元,手续费1372.5元,其余租金每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当月租金11895元,以此类推,按月支付。如承租人迟延付款,自资金到期日起,每日按所欠租金额的日万分之八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3年6月25日,原告与安阳市友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黄德森签订产品购买合同一份,根据被告黄德森的选定购买厦工牌XG931ⅢL装载机一台,出租给被告黄德森,价款183000元。2013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王登福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登福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完毕后2年。截止到2014年9月,被告黄德森共向原告支付租金115595元,剩余租金74267.5元原告经向二被告催要未付。在诉讼中原告自愿调减违约金,按照违约期间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每月1114元,共计17个月18938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德森、被告王登福签订的产品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是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为有效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被告黄德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已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黄德森对下欠原告的74267.5元租金负有履行义务。原告自愿调减违约金,要求被告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共计1893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登福作为保证人,对被告黄德森拖欠原告的上述租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德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4267.5元、违约金18938元。二、被告王登福对被告黄德森所欠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被告黄德森、王登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芳英审 判 员 刘家梁人民陪审员 付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