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刑事审判庭与陈前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事审判庭,陈前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刑事审判庭,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陈前利,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与陈前利(2016)浙0803执1399号诈骗罪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1399号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