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潘安波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安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908号罪犯潘安波,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四川省达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0日以(2001)穗中法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安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3300元(未支付);被告未上诉。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经广州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8日以(2006)粤高法刑执字第6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28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30日以(2015)穗中法刑执字第29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五个月;于2010年11月5日以(2010)穗中法刑执字第64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9月20日以(2012)穗中法刑执字第55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5年4月1日以(2015)穗中法刑执字第11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潘安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安波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安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对检察机关提请扣减一个月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安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唐爱民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