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路执民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陈海波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陈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路执民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陈海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台路金商初字第0035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海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海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海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海波(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3的存款人民币1023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缪哈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