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3民终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经济参考报社与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经济参考报社,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终6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参考报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杜跃进,总编辑。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月兰,女,经济参考报社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辉,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B区2层B1-201室。法定代表人:刘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军,北京市包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经济参考报社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6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经济参考报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经济参考报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东审 判 员 陈 勇审 判 员 袁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楼三丹书 记 员 于天娇 关注公众号“”